上海境外投资备案注册申报,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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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再投资项目的申报


“境外再投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主体(设立时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开展境外再投资”。
具体情形如下:
• 核准项目:投资敏感类项目;
• 备案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注意:如果为ODI主体境外已控制的企业的自行盈利部分(即ODI备案/核准的投资款以外的营业收入)的资金再投资的,不属于境外再投资备案范畴,不需要再投资备案!!)
• 报告类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1)大额类(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提交报告表;

(2)小额类:不需要报告。

需要提交的附件:
• 境内ODI主体的注册文件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ODI主体控制境外主体的注册文件。


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向发改委履行的报告义务

以下2种情形需要向发改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项目终止应在发改委办理的手续

向原备案或核准机关报告,并由原主管机关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2-2 商务部申报要点

商务部申报办理方式
先在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商务部与省级商务厅分工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核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文件模板详见本文底部百度网盘链接)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有关补充材料: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 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 价等) ;
•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 前期报告表》;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纸质文件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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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23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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