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下上海符合简易注销的情况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
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可概括为“2个条件、4种类型、8种不适用情形、2种特殊情况”
(一) 2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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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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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
(二)4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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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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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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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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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在做变更网上登记时,工商局的系统会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三)8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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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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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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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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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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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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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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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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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工商局系统会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部分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的)、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的)、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的)、曾经被终止简易注销。属于限制行业的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方可注销的企业目前系统还无法判别。
(四)2种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二、简易注销的流程大致分三步
第一步: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联系人正常登录公示系统后,会多出一个“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里面包括3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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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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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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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撤销。
公告填报:内容非常简单,申请简易注销,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拍成照片或扫描成图片,以JPG的格式上传。
特别提醒: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便上传一个《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一定要提请企业谨慎操作。
公告撤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