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1份;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编订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