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营业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营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意指盈利为目地,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法获得权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因盈利为目地向上网客户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
对申请办理开设营业性互联网文化艺术企业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提出评审建议汇报国家文化部,国家文化部自接到评审建议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准许或是不准许的决策,准许的,发送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准许的,理应表明原因。
对于公司类型
营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以盈利为目地,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以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法获得权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必须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就是指根据互联网生产制造、散播和商品流通的文化产品,关键包含:
(一)专业为互联网而生产制造的网络音乐游戏娱乐、网游、互联网表演剧(节)目、互联网演出、互联网工艺品、互联网日本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歌曲游戏娱乐、手机游戏、表演剧(节)目、演出、工艺品、日本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制做、拷贝到互联网上散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的主题活动,关键包含: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做、拷贝、進口、发售、播放视频等主题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刊登在互联网上,或是根据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网络信息发送至电子计算机、固定不动话机、挪动话机、电视、街机游戏等局端及其网咖等互联网网上服务运营场地,供客户访问、赏析、应用或是免费的线上散播个人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会、赛事等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