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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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批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2.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该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b.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c.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6.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了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单位所在地提交申请外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了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互联网站外。
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网站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c.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d.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e.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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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4:12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26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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