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对文物商店设立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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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原件2份,纸质)
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原件2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5.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2份,纸质)
6.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验资报告书(原件2份,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