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简易注销的基本流程
上海公司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上海公司简易注销需要哪些资料?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的流程
除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外,企业简易注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2).登记机关将公告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无异议,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注:因为被异议或其他原因,企业需要终止简易注销的。可在公告期及公告期届满后的30个自然日内,在公示系统主动撤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