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一家经营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的企业虽未有营业收入,却因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和EDI证),分别被文化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罚款0.1、10万元……直播、社交、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们,快来一起看看吧!
处罚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罚款0.1万
处罚是由:《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目前,该企业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即直播文网文。
处罚二: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和EDI证),罚款10万
处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目前,该企业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即ICP和EDI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平台需求,该企业相继取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及其网络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