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就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相应的理由。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七、业务发展报告;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