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2.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核准后,在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
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
现设代理如下业务。
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
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
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以上。
3, 企业名称核准。
4,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
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报送核准。
5,无行业企业名称。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加中国。
华夏启商(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晶
北京市朝阳建外SOHO东区9号楼702
我公司办理核名业务
1.核名,核名
2.当天核准通过,总局名称调整股
3.总局加急核名,总局疑难核名
4.名称调整,公司变更,
5.集团公司变更,
诚信为先,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