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二是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
三是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
四是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
五是报告境外并购情况;
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在报送具体时间方面,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投资主体的对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对外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对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