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外投资ODI备案办理需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定义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
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