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者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者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肆、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与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新设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伍、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者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