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供应-应当为依法新设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士.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士。
特别注意: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办理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批机关
拟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市.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取得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办理资料
办理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市.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办理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供应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与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士学历证明或-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履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办理步骤
(一)办理公司,须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页,『新建办理』进行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填报完毕后,会生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办理表》。
(二)完成第一步之后,按照各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办理服务指南或-直接咨询各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准备办理资料。
(三)办理资料准备齐备后,按照各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要求,或-网上申报,或-窗口提交。
收到办理资料之日起,伍个工作日会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通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
收到办理资料之日起,伍个工作日会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通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自受理之日起贰零日内,各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办理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会书面通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
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会书面通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
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伍年。
有效期届满前陆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陆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相关处罚规定
未取得或-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