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对于申请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将在受理之前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点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额超过500万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核准后方可换汇。上述监管措施实施后出现了资金出境难的现象。臻众认为本轮监管措施旨在对境外投资市场进行去伪存真的筛查、对非理性的以及虚假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并非要遏制境外投资,具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理性的投资项目仍将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境外投资的类型被划分为三类:鼓励类型、限制类和禁止类,我们认为国家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三、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申报流程
四、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办理层级
在上述核准或备案过程中,按照企业投资的类型、地区以及金额,核准与备案的层级也有所区别:
五、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申报材料
(一)发改委所需材料:
1.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5)投资、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6)自有资金出境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7)涉及银行金融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8)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商委所需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