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注册过的12,764家商业保理企业中,共有5,089家企业发生了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等注册信息变更共计9,006次。
其中股东信息发生变更3256次、法人信息变更3082次、注册地址发生变更1045次、注册资金发生变化962次、经营范围发生变更661次。
发生于2019年上半年的变更次数为992次。
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5,089家商业保理企业从地区来看,基本与当地企业注册总量趋同。
变化发生企业数量多的地区是广东,共有3,693家,占当地企业注册总量的42.64%。
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289家企业发生过变更,占当地企业注册量的51.42%。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备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 处罚纪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 录的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 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 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 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 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注册资本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 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询深圳市金融办知悉,深圳地区于2018年10月22日起,已明确停止受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设立申请、及变更申请。
具体开放时间,未有准确信息。
在深圳地区以及广州南沙地区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停批以后,腾博国际认为在当前政策监管下,投资人想要布局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行业,可以考虑进行转让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