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子女请求继承父母的房屋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适用,继承从被继承人时自动开始。继承后对共有物的分割,本质为形成权,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书节选:
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合法的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被继承人钟父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其遗留下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房产继承纠纷咨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本案中钟父后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其遗产应该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此时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的请求本质上应属于对共有物的分割,是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本质为形成权,故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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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如何计算继承份额?
张静律师解答: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要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然后再考虑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建议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儿媳继承三十六分之四,两个孙子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七。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分配,钟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时并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二人时间不同,故本案遗产发生两次继承,另由于潘二儿2008年,早于潘父的时间,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潘二儿应继承潘父的份额由其子女即潘孙1、潘孙2代位继承。
具体分配如下:钟母时,涉案遗产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儿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遗产的六分之四,潘二儿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儿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应属于潘二儿和陈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潘二儿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原则,应由陈儿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应由潘大女与潘二儿平均继承分配,因潘二儿已经,故潘二儿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潘孙1与潘孙2代为继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孙1占六分之一,潘孙2占六分之一,综上,终对于涉案遗产,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陈儿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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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某个子女加建了如何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加建部分谁建的归谁,初父母建设的部分按遗产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初建了117平方,后2005年二儿子用自己的承包地征收款加建了一层。后大女儿要求分割全部房屋,广州海珠区咨询,就不支持,只分割了初父母建设的那部分117平方,加建部分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中不作处理。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潘大女主张对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和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共计202.438平方米进行分割处分,其理由是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的建房款来源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的补偿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次加建的建房款的主要来源确实是补偿款,但被征收的土地系潘二儿所承包,故潘大女的该部分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钟母和潘父的遗产的范围即为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该房屋后两次加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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