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bai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凡涉及这些业务的就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
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后,是要进行年检的,一般地区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由省局下文通知,区广电局负责收集企业上交的年审材料。
凡不按时年检的机构,按照广电总局年检要求,将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按照广电总局文件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1、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2、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
3、有严重违规的,或者全年无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
如果对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公司)将被撤销其广播电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