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行业的行政许可证书现在改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行政许可证书。
分为商用与非商用。
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基本法律知识。
商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具备具备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商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具备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即我们之前提到的ICP营业执照或-申请备案手续(即ICP备案)之前,采用当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审核同意后,拥有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具备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按照《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详细的介绍申请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步骤。
《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办理条件。
《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具备网络药品信息服务,除符合《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供应-应当是依法新设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适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专家.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或依法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士。
特别注意: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办理应以网站为基本单元(也就是说,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网站)。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审批机关。
拟具备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采用当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经审查同意后拥有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三.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资料。
办理具备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向网站主办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或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以中国.中国.全国命名;除拥有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新设的互联网站外,其他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投资.药品投资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描述(办理商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要具备收费栏目与收费方式描述)。
(四)网站备份与查阅历史发布信息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与内容的方法与操作说明。
(六)药品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士学历证书或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与履历。
(七)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与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八)确保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与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