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供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供应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供应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应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叁、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肆、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伍、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与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柒、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履历
捌、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玖、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壹零、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壹壹、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步骤:
壹、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伍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贰零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叁、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资料后,在壹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温馨提示:未取得或-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资料:
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贰、网站域名证书
叁、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
肆、一名网站负责人
伍、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
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柒、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