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办理条件:
1、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请单位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