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细则上承去年1月商务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对企业对外投资提出了较为细致的操作层面的措施,旨在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中国对外投资动态,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业内人士表示,对外投资备案细则的出台将便于监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与此同时,在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已经稳居列的背景下,要加快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有效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对外投资备案报告细则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对外投资备案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二是外投资备案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三是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四是外投资备案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五是外投资备案需报告境外并购情况;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在报送具体时间方面,外投资备案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投资主体的对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对外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对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对外投资备案、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外投资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投资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备案办法》指出,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对于申请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将“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也作为审核的条件之一。
对于这一变化,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多数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和国际经验,一些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仍有企业超出自身实力对外承诺重大投资项目,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对项目终无法履约,不仅企业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损失,同时极易导致声誉受损。
如处理不当,还会演变为影响多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外部要素。
因此,发改委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对外并购增长持续迅猛,对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从目前境外投资项目实践中看来,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有望推进境外投资再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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