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 应当具体分析认定。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 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该标准,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依据上述分类标准,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 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 (含场区内通道) 、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 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 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可见, 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 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阳光板温室大棚每平米造价, 不影响土地耕作,阳光板温室大棚实例, 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 不易复垦,宁夏阳光板温室, 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 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 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
温室是指能控制或部分控制植物生长环境的建筑物。主要用于非季节性或非地域性的植物栽培、生产经营、科学研究、加代育种和观赏植物栽培等。北方地区多用于低温季节喜温蔬菜、花卉、林木等植物栽培或育苗等,寒冷地区利用温室农业技术也能获得多种农产品。设施温室按技术类别一般分为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四类。今天小编着重介绍下广泛应用于现代农业的连栋温室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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