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
壹、《设立书》
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叁、《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公司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司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肆、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资料(公司登记设立文书规范和公司登记提交资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后,应当对设立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设立简易注销登记公司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目的设立,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设立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