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立icp经营许可证需准备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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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目的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业非法的网站经营策划,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假如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
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网站去备案。


设立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目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上海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俗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设立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核准为主要按照。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壹、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肆、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设立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壹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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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4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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