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目: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申请的企事业企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策划相适应的专业人士、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士。
设立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设立表》,向网站主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设立,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新办公司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企业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设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士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