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公司成员之外的其他公司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公司和药品批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目:
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贰、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叁、具有健全的管理单位,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肆、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伍、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陆、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材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贰)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目:
壹、依法申请的药品连锁零售公司;
贰、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叁、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肆、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伍、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陆、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柒、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捌、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玖、从业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