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政策修订是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试点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试点主体的准入资I质,规范审核程序。
《工作指引》分为三大主要内容: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创造“深圳质量”等一系列战略部署,从五个方面提出优先支持的试点类型,引导小额贷款行业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
二是引导区域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基于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且大部分均聚集于市中心区,原关外区域活跃度较低的现状,逐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向原关外地区倾斜,实现区域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三是择优限量,提高准入资格,规范审核程序。
结合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趋于饱和态势,从“控制风险、择优限量、稳妥审慎”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zui低注册资本、设置财税贡献指标、规范审核审批程序、逐步引入各区介入试点工作等,不断培育出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业界,有效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对发起股东的要求: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四)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
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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