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
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
外文名称的组
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
外文名称的组
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二、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
,应保留其字号。
三、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
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
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
所列企业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
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经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
经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