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时需要何条件才可新设

私募证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时需要何条件才可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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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法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

(2)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

(3)在税务、工商,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拟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高管要求:

(1)近5年没有因重大刑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2)具有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签署至少履职3年以上承诺书。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不低于50%,1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

注册地址要求:

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直,提供红本租赁凭证等场地证明文件。

2、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名称参考:1.深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深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气
232
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4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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