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表现为:
将音乐-、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捌壹号文件,网文证分以下六类:
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策划
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具备的条目:
一经营者为依法申请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策划相适应的资本和专业人士。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符合设立的注册资本低限额要求。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目。
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书;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本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已经停止取消游戏类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周期:
一公司准备资料时间:(由公司准备资料实际情况而定)
二撰写资料时间:壹工作日
三提交资料初审时间:伍-柒工作日(由贵公司资料盖章后)
四受理时间:二十至四十工作日左右(本省)(由资料初审受理起)
五取证时间:壹个工作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界定:
设立经营文网文的公司应按照其公司主体所在地设立许可证
业务:公司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则为单一地区业务,其用户可以位于其他省区;
监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单位查处违法经营策划,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司注册地或者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业违法经营策划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