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定义概述
互联网文化策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策划。
对设立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审批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条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均应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目:
壹、有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
贰、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策划范围;
叁、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肆、有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伍、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陆、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柒、按照《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从业互联网文化策划,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申请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