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省企业登记通过后报总局核准。
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变更申请,
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直接向总局申报。
由企业登
记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核名 是指在工商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无区划,直接由 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无地
域限制,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如果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申请注册。
包括一些规
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公司及一些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外资名称中使用的企业名称相应条件均可以申请登记备案,已
达到该企业名称在范围内的字号专有权保护,工商管理局主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联系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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