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行政区设立申请登记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
身份证明复印件;
(6)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