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