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icp设立公司的资料,资料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办经营ICP许可证的书面设立;
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公司概况、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业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资料;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提交上海通信管理局进ICP初步设立;
电信-部门应当自收到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的设立资料之日起壹伍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步审查。
对设立资料齐备的,向ICP设立者发出受理设立通知书。
对ICP设立资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设立者补齐,ICP设立者将资料补齐后,电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ICP设立者发出受理ICP经营许可证设立通知书。
icp初步设立通过后,由市场管理处发表进行填表;
icp证在初步设立后如出现资料不全,将从头开始;
通过初步设立后由通信管理局和处进行复审,合格后发证。
电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设立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