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
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
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
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一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员。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
任何经许可的质料,足球门厂家,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足球门产品,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
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二
1.每队上场队员的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 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
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该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