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研究院设立的条件:
1.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并经正式文件批准;
2、具有标准名称,该名称符合国务院 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必要的组织结构;
4.有适合其业务活动的员工;
5.具有适合其业务活动的合法财产时,非国有资产在合法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不得少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资金的开立必须符合银行(企业)设定的下限;
6.有适合其业务的必要场所,设备和设施,并且活动场所必须具有财产权证书或使用权一年以上。
二、设立流程:
1.组织单位或申请人员将申请 注册要求的各种材料提交业务单位批准;
2.注册机构申请将在审批后30天内向主管业务部门进行注册。
如果注册机构首先认为材料是完整的,它将把它们发送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机构收到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后,应在第60日发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决定是否批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组织单位或申请;
4.审批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方式向民间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人)或者(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有部分研究院转让信息:
北京XX医学研究院
北京XX教育科技研究院
北京XX中医药研究院
北京XX企业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