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在系统中如何提交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内容在备案的时候提交“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
其他材料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等三项内容可以在网上直接逐一填报,由系统在终端自动生成相应的备审、备查资料。
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在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四)“两店一年”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弟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
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特许备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提交备案申请所需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有什么要求?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
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