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广播影视服务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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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壹.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贰.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壹)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贰)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叁)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肆)含有境外资本背景或吸纳境外资本;股东中有境外单位或人士;

(伍)未经审批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策划;

(陆)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策划(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柒)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捌)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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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50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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