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编号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省内的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四)制作许可证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五)公示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
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材料是: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