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申办
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设立;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本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企业概况: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企业章程,企业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业,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业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本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满足的条目
申办条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策划,均应设立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目:
有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策划范围;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适应互联网文化策划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按照《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从业互联网文化策划,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申请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