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南小贷公司设立对发起股东要求及特别注意事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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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贷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1)第yi大股东必须为企业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且原则
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3)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且
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8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 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
例划分为两类:
第yi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
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 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
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
注册 资本要求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6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
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 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总额的 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总额的 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
1 家。
主发起人 和 其他
(1)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
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2)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
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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