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上海审核机制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国药监市[2004]340号《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数量:
方式:申办人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后,由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核对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各处室,各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资质全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批机构:省级药监局
有效期限:5年
业务应用: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转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转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有必要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展业务的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