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
1、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部要求,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3、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8、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扩展资料:
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