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实施机关:文化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文化部将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公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审批项目、设立依据和审批层级。
附件1:《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二、审批层级: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十二)审批事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上海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转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biao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biao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转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善。
2.材料要求:公司章程(附有工商查询章);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