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等程序
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