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申请;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没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转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有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转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予以许可的条件不完备。
六、申请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ynsgbdsj.yn.gov.cn/(服务大厅—办事指南)下载。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一)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二)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