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解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解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问题: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审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答:①首页显着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②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④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按照官方说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行业都需要办理,以下经营范围必须办理:1.音乐娱乐产品2.演出剧目3.艺术品4.动漫产品5.展览、比赛活动6.网络表演7.游戏产品(部分地区已经不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