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企业名称的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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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主以内资企业介绍)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千万***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 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到5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百人)
注:中间带(中国)的企业必为合资或外资投资企业